西方保护观察和我国的不同之处
大家经常会听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西方对于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保护观察时和我们都有什么不同吧,因为有时候我们需要对一些好的律法进行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就让我们赶紧来看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精彩内容吧,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让我们赶紧来看看吧,从中也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
1、内容与程序不同
西方保护观察在适用内容与程序上分为两部分:调查与监护。法院在为保护观察决定前要对犯罪人个人及社会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然后交由观护人或观护机构进行监护,观护人监督其生活活动,并对其进行辅导、援护。我国刑法中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内容,只是在犯罪人被宣告缓刑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对其生活起居情况进行考察监督。
2、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不同
保护观察在西方地区比较发达,保护观察作为一项完善的制度在防止缓刑、假释犯人,少年犯、以及其他受保护观察者重新犯罪,保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我国目前对缓刑、假释犯人的考察监督工作仅在刑法中简单规定了考察监督内容,这种考察监督只能是服务于缓刑、假释制度实施的一种措施,远未形成完善制度。
根据上述为大家讲述的关于西方保护观察和我国的不同之处,相信大家也应该都有了一些简单的认识了吧,大家从中应该也看出了有一些规定是非常相似的,也有一些规定是不同的,这是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资料,如果您还想继续了解的话,请咨询我们,欢迎您的致电!在此感谢您的鼎力支持。